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29号
申 请 人:杨X奎,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陈X珊,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 阳,任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国动依申复〔2024〕12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内容违法,督促被申请人限期公开XX·XXX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审批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XXX”项目业主,于2024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XX·XXX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审批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2024年7月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经查,未查到项目名称为“XX·XXX”项目的人防审批手续和人防工程相关资料。被申请人的档案存有位于XX路与XX路交汇处名为“XX公寓”的项目信息,该项目未建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办理了人防核实手续,故该项目无人防竣工验收等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10年1月26日与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XX商铺购销协议》,购买位于XX路与XX路交汇的XX·XXX商铺。2024年6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XX·XXX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人防工程审批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在数字档案系统中对XX·XXX项目进行了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未查到项目名称为‘XXXXX’的项目人防手续和人防工程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XXX”项目的人防工程信息,被申请人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于7月4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国动依申复〔2024〕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