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28号
申 请 人: 窦X合,男,身份证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江,任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徐X铎、王X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13550224,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自XX路往XX路行驶,走的是最左侧车道,但是红绿灯设置在驾驶位的右上角,加上大树遮挡和阳光照射,申请人根本没有留意到有红绿灯,然后就左转了,导致违章。另外,申请人的车是外地牌照,不是恶意违章,请求减免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6月30日12时4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粤A633**的小型轿车,在XX路与XX路交叉口因“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代码1625)”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
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
三、《处罚决定》载明,处罚前已经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一、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综合查询机动车违法记录,可以看到左转通行方向信号灯为红灯时,申请人驾驶轿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13550224)。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