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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20号

发布时间:2024-09-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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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120

 

申  请  人:马X朗,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XXXXXXXX

被申新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侯X斌,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陈  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马X朗申请新野县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45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6月4日补正后,本机关2024611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新野县XX路以南、XXXX处理中心以东、河南XXX以西被征收的1.4亩承包地(以下简称“地块一”)按照70000元进行补偿;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名下位于XX乡XX村XX路以南、XXXX处理中心以东、XX集团河南物流园新野库区公司以西、XX路以北(以下简称“地块二”)的被非法占用的1.37亩承包地按照68500元进行补偿;3.责令被申请人对地块二被非法占用4.46亩承包地,按照223000元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安置;4.责令被申请人对以上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青苗按照10845元的标准进行赔偿;5.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报账费用,按照309444元标准进行补偿;6.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新野县XX乡XX村村民,申请人及家人一直在地块一、地块二的承包地上耕种。

2016年,地块二中的1.37亩因修建XX路被占用,申请人至今未见到任何征地文件或通知等,地上种植的冬小麦被强制清除,申请人也未收到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2017年,地块一因新野XX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生物公司”)项目被收储并强行清除了申请人种植的冬小麦,至今该地块未建设使用,也未归还申请人。地块二被征收后,申请人仅收到青苗补偿1000多元,除此之外无任何补偿。2020年,地块二剩余的4.46亩被新野县XX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非法占用。2020年10月,申请人在未见到任何公示信息的情况下,案涉承包地被强行占用,冬小麦被强制清除,该地块被围挡挡起并动工建设厂房,于2021年左右建成。为了解上述项目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向新野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回复,其中提及“案涉承包地一,该宗土地已于2017年收储完毕,政府已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区片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偿;案涉承包地二未收储,现没有任何材料提供。”地块一2017年已收储完毕,但申请人仅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未获得其他征收补偿,且给予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不符合青苗补偿的规定;地块二未收储,但申请人的承包地已被非法占用,占用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临时占用农用地的使用时间,被申请人名为租用、实为征收,且对申请人未给予任何补偿。被申请人在地块一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未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或征收安置的情况,在地块二的征收过程中,存在非法占用、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先安置、后征收”的征地原则,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责申请书》,请求对地块一、地块二进行征收补偿,被申请人于2月6日签收,于3月20日作出《回复》,该《回复》存在下列问题。

1.被申请人答复地块一的1.4亩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地上农作物为申请人抢种,青苗补贴共给予了申请人1400元。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该地区地上青苗补偿价格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的规定,案涉地块属于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为二级区片,申请人种植的冬小麦应当按照1100-1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但《回复》中村集体总共给予了1400元补偿,是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的补偿,该补偿数额低于规定的区片价格,不符合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未履行到位。同时针对该地块的征收未向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故被申请人对地块一未完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对于地块二的4.45亩土地,被申请人答复该地块于2022年被征收,根据申请人了解的实际情况,该地块分两部分征收,其中1.3亩早在2016年就被通知征用,但后续未给申请人相应租金,且租用时间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临时占用农用地的使用时间,后续也未对申请人被占用的土地、地上附属物、青苗进行补偿,《回复》中也未提及这1.3亩土地的情况,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对于地块二剩余的4.45亩土地,被申请人答复该地块是2022年征收的,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地块于2020年10月就已被强行征用,项目施工也在2021年完成,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有误,补偿金额也与项目标准不符,同时回复中的土地补偿款数额及青苗补偿款数额,与申请人实际面积不符,且申请人未获得青苗补偿款及土地补偿款,故被申请人未对地块二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3.同时,对于申请人被征收、占用的先后共计7.23亩土地,也未给予当事人社会保障费用,参照河南省人社厅2021年文件,最低标准为42800元/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此标准予以补偿。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所称的“地块一”的1.4亩土地实际为XX村X组的机动地,属于XX村X组组集体所有,分地时,申请人抢种此地块1.4亩,耕种期间未给XX村X组上交钱款。因申请人反复上访,经组集体群众代表讨论商议,考虑到当时地面种有农作物,给予其1400元予以安抚维稳,因此,不需按照豫政〔2016〕48号文标准安置。

二、申请人所称的“地块二”拥有的承包地实为3.1025亩(其实际种植4.45亩),非其所称的5.83亩。该处土地在2022年征收后,已经补偿给申请人青苗补偿款6675元(1500元×4.45亩),土地补偿款155125元(50000元×3.1025亩)。

三、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与申请人申请书中所留电话联系,并按照其要求以邮寄方式将《回复》送达其指定地址,该邮件于4月1日签收,到申请人6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复议机关依法不应受理复议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征收案涉土地,履行了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人超期申请行政复议,应予驳回其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新野县XX乡XX村X组农户。2018年8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新野县征收包括XX乡XX村集体5.6283公顷土地在内的22.6146公顷土地作为新野县2018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2022年11月,被申请人将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拨付至新野县财政局上港财政所账户。

二、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责申请书》,以其地块一的1.4亩承包地2017年因新野XX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被收储、其地块二5.83亩土地分别有1.37亩于2016年因修建XX路被占用、4.46亩被新野县XX砂石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对被征收和被占用土地进行征收补偿。

三、被申请人于2月6日收到该申请,于3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系新野县XX乡XX村X组农户,该户共有10口人。在现行的土地调整中,XX村X组人均分得0.73亩土地,申请人户共分得马X朗、马X朗配偶薛X华、长子马X飞、次子马X朋,马X朗母亲1/4(马X朗弟兄4人均分其母亲土地)合计4.25人份的土地,合3.1025亩,其实际种植面积4.45亩。

2.地块一实际为XX村X组机动地,属组集体所有,在当年分地时,申请人马X朗抢种此地块1.4亩,耕种期间未给XX村X组上交钱款。到2017年该地块被征收时,其要求兑现1.4亩土地补偿款,组集体未同意。后因申请人反复上访,经组集体群众代表讨论商议,考虑到其上种植有农作物,决定给予其1400元青苗补贴款,该户已领取上述款项。

3.申请人在其所称的地块二处拥有承包地3.1025亩,实际种植4.45亩,2022年被依法征收,并获得青苗补偿款6675元,土地补偿款155125元。但该户因不满赔偿数额,至今未领取,该款项至今仍存放于XX乡“三资办”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户已得到了相关土地征收补偿,请申请人及时联系所在村委领取相关款项。

四、新野县社会保险中心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关于马X朗一户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的情况说明》,因XX村部分小组对征地有争议,另存在租地现象,XX乡至今未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对象名单,待XX乡确认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对象后,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流程尽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签收《回复》,于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不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二、被申请人提供了XX乡XX村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说明该小组的分地情况,但未能提供其他材料予以佐证,《回复》中也未对社保安置情况作出说明。《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容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马X朗申请新野县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回复》。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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