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18号

发布时间:2024-09-01来源: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2024118

 

  请  人:王X均,男,身份证号4129XXXXXXXXXXXXXX

   人:南召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兴哲,任

委托代理人X阳,南召县政府办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南召县XXX乡XX村“7.4”电力施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召政文〔202196号,以下简称《批复》)不服,于20245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63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批复》中关于王X尧的事故责任认定。

申请人称:

一、事故原因认定错误。2017年2月6日国网南召县供电公司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编号:LF20160276056)显示,经南召电业局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严重违反《安规》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施工负责人擅离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误送电,操作人员未按要求挂接地线所致。而《批复》中第二条,对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中显示:“在操作时,X尧未按操作规程放开绑线,散开的扎线触碰到上层10KV的高压线,X尧大叫一声,头向后仰,X尧触电,同杆作业的X望也触电受伤。”两份文件对于X尧触电过程前后矛盾,第一份文件更接近事故真相,因此《批复》存在事实不清,将事故责任推给死者X尧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应依法复查。

二、《批复》认定X尧事故责任的证据不足采信。X尧在事故中去世,《批复》中关于X尧的责任认定建立在周X望证据基础上。《批复》中第二条显示,“X望事后回忆,大约30分钟后,在操作时,X尧未按操作规程放开绑线,散开的扎线触碰到上层10KV的高压线,X尧大叫一声,头向后仰,X尧触电,同杆作业的X望也触电受伤。”X望作为社会人员且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资格,对事故经过描述过于专业,超出非专业技术人员的认知及理论水平。在此后X尧家属了解事情经过过程中,X望对批复中的事情经过不认可。《批复》中第二条显示,“X超向做400伏线路断联工作的X尧X望当面交代,他和王X要去给10千伏送电,施工时记住10千伏带电,保持安全距离;干活时互相提醒,保证安全。”在此后X尧家属了解事情经过过程中,X望对批复中的X超所述不认可。因此《批复》所依据的X望的证据不足采信,从而造成关于X尧的责任认定错误。

三、主要事实不清。《批复》第二条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中未显示出事发时伤亡者具体位置,存在调查主要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7月4日X尧因案涉事故死亡后,2014年7月10日南召县电业局出具事件调查报告,认定发生事故的原因是X尧不慎将扎线甩到同杆架设的高压线上导致触电。2014年7月18日南召县电业局作出了“关于XXX“7.4”农电工触电死亡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的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2014年9月4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X尧为工伤(亡)。2015年2月15日申请人(X尧领取了丧葬补助费、工亡补助金合计557562元。2015年4月9日申请人与南召县电业局达成补偿协议,由南召县电业局给付X尧死亡补偿款20万元整后,申请人承诺自愿放弃再次要求南召县电业局给予其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再以任何理由及方式要求对方给予其补偿,不再以任何理由及方式追究南召县电业局及下属XXX供电所相关责任。

2019年,被申请人组织成立南召县XXX乡XX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相关当事人及查阅相关资料,于2021年7月8日出具《南召县XXX乡XX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南召县人民政府,认定死者X尧未按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作业,不慎将扎线甩到同杆架设的10KV太罗架上触电,其违规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下达《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杆示意图、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尤其是事故发生当天现场作业的人员X超X望、杨X合的笔录均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2.本案事故是在2014年7月4日发生,2014年7月10日南召县电业局组织调查作出了事件调查报告,依据的是第一时间第一手证据材料,该调查报告效力真实性极高,2014年7月18日南召县电业局依据该调查报告出具了“关于XXX“7.4”农电工触电死亡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的通报”,南召县电业局的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发生过程也与本次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X超X望、杨X合等人的笔录完全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了本案的事实。3.2015年4月1日南召县电业局党组会内容为:事故发生后王X均一直是说家庭困难,要求给予一定补偿,南召县电业局基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人道主义考虑,加上也符合当时电业系统政策,南召县电业局开会讨论后决定额外给了王X均20万元补偿。对于事故发生原因,当时X均并未提出异议,也可印证当时X均是认可南召县电业局事件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发生原因

三、X均的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依法应予驳回2021年7月16日,南召县人民政府下达批复。2021年8月23日,X均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事故调查报告。因此,可以认定X均知道该批复的时间最迟为2021年8月23日。X均不服该批复,于2024年6月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四、本案已经行政诉讼,依法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应予驳回2021年8月23日,X均因不服批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X均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又裁定驳回上诉。2024年6月3日,X均不服批复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受理条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不予受理。

五、X均与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依法应予驳回X尧已经在案涉事故死亡,其不需承担责任且所有损失已经赔偿到位,事故调查报告没有设立或者改变X尧具体的权利义务,未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亦没有侵害其名誉权,不具有可诉性,故X均的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六、X均的复议理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1.关于X均提到的2017年2月6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栏中南召县电业局出具的事故认定意见,2019年南召县XXX乡XX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组对此已经进行了调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召县供电公司(原南召县电业局)及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张X已经进行了说明澄清,其出具的背景是因为X均多次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赴京上访,迫于信访压力,原南召县电业局办公室主任张X在未经调查未详细了解事故调查结果的情况下,依照申请人的说法和要求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添加操作人员未按照要求挂接地线、误送电等内容。因此该信访意见书中的内容完全不属实,且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也与2014年7月10日南召县电业局组织的调查组在第一时间作出的《事件调查报告》相矛盾,南召县电业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南召县XXX乡XX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才是最终调查结论,且该调查结论与2014年7月10日南召县电业局的事件调查报告相吻合。2.申请人不管是在本次复议中还是在以前的诉讼中,均称自己有对X望的录音,但被申请人从未见到该录音,申请人称所谓的录音里X望不认可被申请人批复中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该说法完全不属实。在南召县XXX乡XX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过程中,对X望进行了调查询问,X望的说法与其他在场人员的说法能够相互印证,包括X望在内的所有人员对于事故发生的过程与批复认定的事实过程一致。

综上,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的批复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申请人与批复没有利害关系,其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已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不能再提起复议。

经审理查明:

一、X尧(申请人之子)生前系原南召县电业局(现国网南召县供电公司)下属XXX供电所农电工。2014年7月4日,X尧在南召县XXX乡XX村施工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死亡2014年7月10日,南召县电业局经过内部调查,出具《关于XXX供电所农电工X尧触电死亡事件的调查报告》,认为X尧施工中不慎将扎线甩到同杆架设的10KV太罗线上造成触电受伤,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发现X尧已无生命体征。2014年7月18日,南召县电业局出具《关于XXX“7.4”农电工触电死亡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的通报》,认为在施工中X尧触碰上方10KV带电线路,导致X尧死亡。2014年9月4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4宛工伤认字第659号,认定X尧为工亡。2015年2月15日申请人领取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共计557562元。2015年4月9日,申请人夫妇与原南召县电业局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南召县电业局另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贰拾万元整,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追偿权利,并不再以任何形式要求追究南召县电业局及XXX供电所责任。

二、2019年9月6日,被申请人成立由南召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总工会和XXX乡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南召县XXX乡XX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于2021年7月8日出具案涉《南县XXX乡XX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的主要内容为:1.2014年7月4日,XXX乡供电所按照年度农村低电压治理计划,在10KV太罗线所经过的XX村新增一台配变,10KV太罗线7号杆装设一台真空开关。当日,XXX供电所自办工作票停电后,由农电工X超组织X尧X望、杨X合和王X分两组进行线路施工。X超和王X一组负责10KV高压跳线作业,X尧X望一组负责400V低压断开作业,杨X合是地勤。下午5时许,X超组高压跳线作业完成后,X尧组低压断开作业尚未完成,X超X尧X望当面交代要去给10KV高压送电,施工时记住10KV带电,要保持安全距离,干活时要互相提醒保证安全。5时30分左右,X超送电后回到施工现场等待,X望在线杆东边做400V线路上跳用户下户线,X尧在同线杆西边400V线路上用扎丝扎线。据X望回忆,约30分钟后,X尧未按操作规程放开绑线,散开的扎线触碰到上层10KV高压线,X尧及同杆作业的X望触电。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5.1.2和5.3.1规定,在10KV及以下的带电塔杆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离最下层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准小于0.7m,在满足该安全距离且采取可靠防止人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下层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交流线路10KV及以下安全距离为1 m),本次作业中实际距离1.2m。X尧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扎线甩到同杆架设的10KV太罗线上触电受伤,造成了1死1伤触电事故的发生,其违规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南召县电业局、原南召县XX电力实业公司、XXX供电所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案涉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建议,对国网南召县供电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原南召县XX电力实业公司(现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给予罚款15万元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执照的行政处罚。另建议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鉴于X尧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另提出若干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

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三、申请人不服《事故调查报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0月1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豫13行初164号),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属于人民政府为做出批复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诉的利益,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豫行申1259号),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机关认为:

一、《批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批复》包含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认定,且成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罚、处分及处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

二、本次复议申请不超过法定时限。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案涉《批复》,申请人于同年8月23日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一审、二审、再审,认定申请人的诉讼事由为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申请人在得知《批复》后,积极通过诉讼渠道维权,其在诉讼阶段未获支持的原因是其个人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认识错误,但其诉讼维权时间在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期限时应予扣除。其次,《批复》未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对该《批复》不服的复议申请时限应当为1年,自省高院2023年6月26日作出裁定后,至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提起行政复议,尚在一年的复议期限内。

三、案涉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符合规定,《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认定和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1.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符合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在本案中,事故调查组由南召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总工会、XXX乡人民政府联合组成。因监察体制改革,人民检察院反贪、反渎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故本次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人员参加,未邀请人民检察院人员参加,亦符合上述规定,不影响《批复》效力。

2.事故定性准确。案涉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属于一般事故。《批复》对事故性质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符合规定。

3.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GB 26859-2011线路部分)8.4.1之规定,同杆塔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或直流线路中单极线路停电检修,应满足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安全距离为0.7m)。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时,当满足表4规定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安全距离为0.7m)且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只能进行下层线路的登杆塔检修工作。由该规定可知,在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10KV线路允许同杆带电作业。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成立调查组,调取了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资料,对在场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杨X合、X超X望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南召县电业局在2014年7月10日内部调查报告,均可证实X超小组在完成10KV线路作业后,向X尧X望口头嘱咐高压准备送电,注意安全。故申请人认为相关人员违规送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该主张不能成立。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还原了事故现场,案涉塔杆10KV横担与400V横担距离1.2m,若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不进入带电侧横担区域作业,则足以保证安全距离。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申请人亦自认,根据其个人了解,X尧存在违反操作规程坐在400V低压横担上作业的情形,该行为亦会导致安全距离缩小,加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性。调查组根据在场人员陈述、2014年南召县电业局内部调查情况等,认为X尧违反操作规程在塔杆上放开绑线不慎甩到10KV线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相关单位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均给予了处理意见,并对涉嫌事故瞒报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建议,追究了相关人员的事故瞒报责任,鉴于X尧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批复》对事故责任认定准确。

5.《批复》作出的程序合法,但事故调查报告程序存在瑕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案涉事故调查组于于2021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批复》,程序符合规定。但案涉事故调查组于2019年9月6日成立,于2021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之规定。鉴于该程序瑕疵不影响《批复》本身效力,故在此予以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南召县XXX乡XX村“7.4”电力施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召政文〔20219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1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