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4〕107号
申 请 人:郭X玲,景X阳,景XX,李X华,刘X斌,
刘X方,刘X恒,卢X真,卢X歌,卢X凯,
卢X亮,卢X先,卢X义,卢X创,卢X建,
卢X科,卢X燕,卢X柱,卢X群,卢X章,
邵X华,王X霄,王X贵,王 X,王X庆,
张X峰,张X香,赵 X
委托代理人:郭X学,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 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郭 炜,任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落实申请人被征地社保待遇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落实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落实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享有宛城区XX乡XXX村XXX组的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2022年2月,申请人的土地因“拟规划建设的南阳理工学院学子回乡创业园项目”被占用。此外,相邻的项目虽未开工建设,但也占用了申请人的土地。2月底,申请人的土地被强行清理完毕。但在征收过程中,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险至今未落实。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责申请,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对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权益负有落实职责,未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权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等规定。
被申请人称:南阳市城市建设2013-01征地项目(南阳理工学院学子回乡创业园项目)占地108.1755亩,按照201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8800元/亩标准,足额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951944.4元,该项目于2013年12月获批。项目获批后,直至2022年才启动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但2022年补贴标准为42800元/亩。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高度重视,责令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对接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好政策解读及说明下步安排。2024年1月18日,宛城区人社部门收到履责申请书后,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对接XX乡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并解答群众疑问,建议XX乡暂时按照2013年标准(8800元/亩)进行补贴。XX乡社保所多次组织该项目涉及群众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业务申报表》。但截至目前,宛城区社保中心未收到XX乡上报的申报表等相关补贴材料,因此无法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或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宛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和XX乡政府已于2022年向被申请人申请该资金缺口计入该项目土地成本,目前缺口资金尚未到位。待缺口资金到位后,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要求落实XX乡XXX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工作。
综上,宛城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推进解决申请人申请的事项,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故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宛城区XX乡XXX村XXX组村民。2013年12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1420号),同意实施转用并征收包括XX乡XXX村XX组等4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计70.0515公顷作为南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同意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其中,征用申请人所在的XXX村XXX组农用地共计4.4399公顷。2014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发布《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显示建设项目名称为“南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2013-01项目”,征收XX乡XXX村集体土地7.2117公顷。2022年2月14日,XX乡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清理地面附属物的公告》,显示将XX乡XXX村集体土地7.2117公顷作为宛城区“南阳市理工学院学子回乡创业园”重点项目用地,2022年4月15日,XX乡XXX村委会向申请人账户转账支付案涉项目及“中车项目”征地补偿款、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等。
另查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在2013年12月30日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实施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1420号)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适用的社保安置标准为8800元/亩。征地项目获批后,未启动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相关部门未将该款项落实至被征地农民社保账户。2020年7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调整为42800元/亩。2022年2月6日,XX乡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请示案涉项目被征收土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差额。
二、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等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落实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费等社保待遇。被申请人于12月14日签收后,未予回应。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落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职责。案涉项目于2013年获得征地批复,于2014年发布征地公告,2022年启动征收补偿工作,但被征地群众的社保安置情况一直未予落实,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书》后,也未及时给予书面回应,不能认定为已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责申请书》作出处理,并依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