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200号
申 请 人:于X星,男,公民身份号码372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投诉受理情况及未履行调解职责行为违法为由,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于11月8日补正后,本机关于11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为治疗疾病购买了南阳市XXX艾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颈椎贴”,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添加使用了含剧毒成分的制草乌,不符合执行标准中安全性无毒要求,遂于2024年10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10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您举报的事件与2024年6月18日的举报重复,当时已经将不予立案等调查情况告知,请勿对相同情况重复举报,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任!”
本机关认为:
一、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会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中明确提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案涉商家发生了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争议,且《举报书》中反映购买的产品使用了含剧毒成分的制草乌,不符合执行标准中安全性无毒要求,明显属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行为,而非投诉行为。被申请人不具备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作出投诉回复的法定职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形式与内容要求的投诉,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投诉受理情况及未履行调解职责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备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告知及组织调解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