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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94号

发布时间:2024-11-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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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4194

 

    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1306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不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在河南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XXX葵花籽油”,后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非转基因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遂于6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25日收到后于7月12日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6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五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申请人本次举报事项经被申请人查处后,给予被举报人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对上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不具备对一般性举报进行奖励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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