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93号
申 请 人:赵X美,女,公民身份号码372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于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在南阳XXX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网“XXX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店铺购买了一件XXXXmini增程电池。收到货安装时被告知需要开孔,咨询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后,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承诺不影响质保、车辆年审和保险理赔的违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遂于9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10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该商户已将投诉人订单退货退款;2、该商户提供相关质检报告;3、已要求该商户进行整改,该商户已整改完毕;4、按照《行政处罚法》《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督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等要求,该店违法行为轻微,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已要求该店签署承诺并整改;5、已对该商户进行批评教育,指导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