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91号
申 请 人:庞X波,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市长留言板回复内容不服,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10月9日补正后,本机关于10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回复,认定XX村实验站土地的合法归属为XX村集体所有,并赔偿多年的损失。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回复网友实验站土地归XX村集体属于错误判定,村民要求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网友通过市长留言板反映内乡县XX村村委长期霸占村民小组土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在留言板上作出XX乡人民政府对该反映事项的调查回复。本机关认为,市长留言板作为政府机关与公众沟通的一个渠道,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具体的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网友通过市长留言板向行政机关反映问题,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留言板上相关部门对该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属于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履职行为,且本案中XX乡人民政府通过留言板作出的调查回复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若村民小组与村集体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村民小组或村集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或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申请人对市长留言板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