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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90号

发布时间:2024-11-0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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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190

 

    : X,男,公民身份号码1308XXXXXXX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410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七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未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南阳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后于1024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中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于9月23日作出的《告知单》第一段:“投诉人顾X坡你好:2024年9月18日接到你关于南阳XX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函后,我局已予以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了被投诉人,以期开展调解工作。”明确的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事项已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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