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88号
申 请 人: 曹X宽,男,公民身份号码1304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关于投诉事项未告知投诉处理结果),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查物流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5日已签收,但是截至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被申请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存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再次查看对申请人的告知情况,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共给申请人发过三条短信内容,分别是:投诉受理告知、投诉结果告知、举报结果告知。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经查询,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5次,举报82次,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将投诉受理决定及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但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未能收到,其提供的手机号被联通短信平台列入投诉专业户黑名单,合理怀疑申请人提供该手机号作为联系方式的用意,其所作所为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核心价值观,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反映南阳市宛城区XXXX酒店销售的XXXX和XX白茶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香皂、梳子无厂名、厂址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查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召回、退货退款、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于8月25日签收后于9月3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于9月11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决定及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