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87号
申 请 人: 孙X超,男,公民身份号码4109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以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5月19日签收,但截止至申请人于9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关于对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存在,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于6月3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10时49分,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二、经查询,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69次,举报182次,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进行了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回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存在,其所作所为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核心价值观,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南阳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肠”产品为散装称重,其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
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5月19日签收后于5月3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于6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6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