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85号
申 请 人:王X重,男,公民身份号码130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于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在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1688平台店铺购买了苍耳子油,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即非药品又非医疗器械,其店铺宣称鼻炎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遂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投诉人赔偿500元。被申请人于9月17日签收,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于9月23日以邮寄《告知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7日在南阳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1688平台店铺购买了苍耳子油,后以相同的理由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投诉人赔偿500元。被申请人于8月6日签收后,进行了现场调查,被举报人对网店宣传用语进行了改正和删除,被申请人于8月13日以邮寄《告知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