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84号
申 请 人:周X涵,男,公民身份号码430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于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在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XX母婴商贸”购买了XXX乳钙凝胶糖果,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不是XXXX品牌,商家销售页面存在虚假宣传“XXXX”的行为,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9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被举报对象提供被举报产品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购进票据和“XXXX”商标注册证,被举报对象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义务,该产品购进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被举报对象在拼多多店铺产品销售页面中显示“XXXX”品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平台》,被举报对象两年内未因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判定为首次违法,被举报产品自上架销售截止目前,销量较低,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被举报人完成整改,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