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73号
申 请 人:汤X续,男,公民身份号码3708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3日在南阳市X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XXX旗舰店”购买了一款脚臭脚汗喷剂,商家在网页虚假宣传“去脚气、脚臭、烂脚丫”,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遂于8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8月23日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后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9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产品的网络店铺销售页面标题中有‘去脚气、脚臭、烂脚丫’的表述,经核实,该产品的主要成分是苦参提取物、百部提取物、蛇床子提取物、土荆皮提取物、氯化羟氯、乙醇、薄荷脑等,被举报对象提供了国家权威学术机构的文献,证明了上述成份具有治疗癣、止痒、止汗、消毒、增香等作用,与标题表述一致,不属于虚假宣传,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