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68号
申 请 人:惠X志,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确认其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在南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向被申请人提起关于XXXX府物业管理合同的信息公开申请,时至今日未收到回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一直回复正在办理中,但无实际回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未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导致暂时无法处理,因此并非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通过南阳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界面截图一张,截图显示2023年10月16日向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申请公开XXXX府雅苑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该网页显示“您的申请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后台信息显示,该依申请公开项目申请人信息为空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综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未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由申请人本人提交。此外,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2023年10月16日提交,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