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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64号

发布时间:2024-10-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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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164

 

申  请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2024年8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8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查处申请人案件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乡XX村村民,与邻居X家因出路及建房问题多次发生争执。X2024年7月5日未经法律许可,擅自故意破坏申请人的房屋根基,造成申请人的房屋裂口损害,申请人报警后,民警在出警处置过程中又遭到X的公然侮辱。申请人恳请民警处置该案,但时至今日仍无履职作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限为30日,超过30日需上级批准延期,且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民警对此案未延期,也未告知申请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此外,申请人多次向民警申请受损房屋物价鉴定,该民警迟迟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职权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职权合法。

二、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查职责。2024年7月11日,申请人报警称其与X因宅基地纠纷,X雇人使用挖掘机将申请人家西隔墙外散水区域挖出一条沟,沟的东侧已到西院墙外墙根,双方在理论期间,X对申请人进行辱骂。被申请人同日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如无法定事由出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所涉及的行政案件最迟结案时间应当为9月11日。

三、申请人所诉案件已调查的事实情况。2023年2月23日,XX村村委召开会议解决申请人与X宅基地纠纷,经商讨后形成意见,其中第3条显示,根据村庄规划,在XX村X组集体同意下,规划X建门楼。2月24日XX村X组召开会议,处理意见同村委意见。该处理意见在村内进行了公示。2024年7月3日,X雇人使用挖掘机在申请人西院墙外挖地基准备修建大门时,申请人母亲陈X娥出面阻拦,双方发生口角,X和陈X娥互相辱骂。后申请人回家后双方又发生口角。X及父亲与申请人母子互相辱骂。现场显示,申请人家西院墙外墙根被挖出一条沟,长约3米,深约1米,宽约半米左右。申请人和X两家因宅基地问题纠纷不断,由此延伸出行政强制拆除的司法案件。

四、被申请人办理的行政案件程序合法。2024年7月11日,申请人报警称被故意损毁财物、侮辱,被申请人同日接报案、立案并出具回执,2024年8月3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办案民警邀请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专业工作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专业人员称无参照物,无法对被损毁财物作出价格认定,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办理本案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目前该案事实正在调查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13时许报警称其西隔墙散水被邻居X挖了,还受到其邻居辱骂。XX乡派出所同日接警并立案调查。2024年8月3日,办案民警以案件需进一步调查为由申请延长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8月5日审批同意延长办案期限30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在本案中,XX乡派出所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于8月5日经被申请人批准作出延长办案期限30日的决定,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决定需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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