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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61号

发布时间:2024-10-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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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4161

 

    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1305XXXXXXXXXXXXXX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南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在南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反映宛城区XXXX酒店存在提供的预包装饮用水无保质期及电梯无年检标识等问题,且入住后出现过敏情况要求赔偿。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工单,经调查核实后,通过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受理情况及立案情况,同时将办理情况及立案情况反馈至南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对其进行回复。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进行的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本次投诉和举报处理情况均通过短信进行了告知,已履行了法定职责。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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