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60号
申 请 人:程X源,男,公民身份号码3706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为由,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投诉其于4月11日在南阳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花卉营养液存在虚假宣传功效的行为,要求被投诉人退货及赔偿。被申请人于5月8日签收,于5月15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因双方在4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于7月15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于7月16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127次,举报141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