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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58号

发布时间:2024-10-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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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政复〔2024158

 

    : X,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郑  X,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5619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8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8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在南阳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商城XXX旗舰店”购买了豆皮肉卷,6月3日收到货后拆开发现发霉变质,遂于7月17日和8月7日分别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与举报,而被申请人并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仅口头告知“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与否,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不会造成申请人自身权利义务的增减,即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理应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做出的终止调解处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理应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行政行为、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编号为1411303002024071760806157的投诉,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于日受理该投诉。受理后将该案件批转至ODR系统,监督ODR企业开展和解操作。7月30日被投诉人称与申请人已在平台沟通过,并通过保险赔付过一次,后又退了订单全款,关于其他诉求,被投诉人申请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于8月8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处理办结反馈。

    2024年8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编号为1411303002024080715693736的举报,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于8月8日受理该举报。8月12日对被举报人(南阳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发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产品的检测报告、出库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发霉变质的情况,因证据不足, 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立案条件8月19日对被举报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核查反馈。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行政行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日受理该投诉,受理后将该案件批转至ODR系统,7月30日被投诉人提交企业办理结果,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于8月8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处理办结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8月19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核查反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行政行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平台自行提交投诉,被申请人 12315平台收到投诉后,后续受理、处理结果等信息均通过平台反馈,反馈信息同步显示在申请人的投诉申请界面,申请人可以随时通过投诉界面自行查询。申请人行政复议提交的附件也显示了其已知晓被申请人受理以及反馈该投诉,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受损。被申请人受理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的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了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核查,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职,所作出的投诉回复以及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行为、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在南阳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商城XXX旗舰店”购买了豆皮肉卷,于7月17日和8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分别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与举报反映其收到的肉卷腐败变质,要求商家对其赔偿1000元并下架商品,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7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7月30日被投诉人出具书面拒绝调解书,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8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于8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于8月12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有发霉变质的情况,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进货发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产品的检测报告、出库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因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8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同日即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8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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