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57号
申 请 人:王X修,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在美团网上购买了XX饮用水,收到饮用水后发现案涉产品是纯净水,而不是商家宣传的矿泉水,案涉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遂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处罚商家,并对其进行赔偿。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并未沟通和解,但被申请人却回复说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投诉人与商家已自行解决了投诉,现场检查未发现商家宣传有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回复,重新查处被投诉人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对违规回复操作的执法人员停职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投诉XXXXXX烧烤干锅(南阳市宛城区XX熟食店)提出的行政复议,经高德地图查询被投诉人地址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显示该工单由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进行办理、回复。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不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在美团网上购买XX饮用水后,以其收到的是纯净水而非商家宣传的矿泉水为由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同日将申请人的投诉单分流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办理。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于8月13日受理投诉,同日向申请人作出反馈:“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投诉人与商家已自行解决了投诉,现场检查被诉商家宣传不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人诉求赔偿一事,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我局已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多次拨打投诉人电话均未接听,无法告知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属于投诉而非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和反馈,属于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且本案的被投诉人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办理单位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被申请人不具有办理非本辖区内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