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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55号

发布时间:2024-10-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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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4155

 

    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北区1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

地      址:南阳市张衡路1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2024年9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6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南阳市白河零号坝水域存在非法设置迷魂阵、非法电鱼等非法渔业捕捞行为,但长期未得到处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长期行政不作为造成案涉水域非法捕捞猖獗,严重损害该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水域存在非法捕捞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属于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目的是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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