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54号
申 请 人:刘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05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宛公仲不立字〔2024〕160号)不服,于2024年8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控告称其被诈骗,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对刑事控告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行为,《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的复议权,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刑事复议的权利,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