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51号
申 请 人:李 X,男,公民身份号码420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为由,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投诉其于4月5日在南阳市XX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铁棍山药粉条存在标签配料表中未载明铁棍山药粉含量的行为,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赔偿。被申请人于4月11日签收后于4月15日以电话调解的形式组织了调解,因双方存在分歧,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赔偿,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