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47号
申 请 人:王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032
王X玉,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2013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2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宛信复核〔2023〕33号)不服,于2024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对邓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核,要求对村聘代课教师王X玉依法办理退休养老金,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养老待遇。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宛信复核〔2023〕33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信访事项回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