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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45号

发布时间:2024-09-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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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4145

 

申  请  人:南阳市宛城区XX物资贸易中心

委托代理人:邢X宇,男,该贸易中心合伙人

     被申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增伟,任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宛示范安告〔2024〕19号,以下简称《公告》)不服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7月17日补正后,本机关于7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示范区XX社区,属于城市规划区,且已是基本建成区。被申请人拟征用的土地是在20年前已建成的一个集家具、玻璃、茶叶、蔬菜销售的大型综合市场,土地性质早已国有非农化。其次,拟征用土地的村组人均耕地不到67㎡,现剩余的土地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告》拟征收的3.4699公顷土地已全部属于国有土地,但是被申请人将此区域的土地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显然是错误的。再者,公告拟征收的土地中有23.81亩,已于1998年经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XX物资贸易中心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归XX物资贸易中心。《公告》将3.4699公顷土地全部列为农用地,抹掉申请人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也违背客观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告》显然侵害了申请人享有的物权。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1998年、1999年文件,该宗土地已经征收,且应缴的土地价款已经支付,税费已经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宗地使用主体是申请人,性质是建设用地,用农业综合区片地价文件套建设用地,显属张冠李戴。原南阳市国土局1999年10号文清楚地说明土地归村委所有,使用权归申请人。在当时以划拨土地为主题的历史条件下,申请人依法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偿划拨而非无偿划拨。鉴于上述情况,请求依法撤销《公告》。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发布的《公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为实施南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发布了案涉《公告》,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XX社区所属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为XX村委,属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社区居民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而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根据原南阳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显示,XX街道XX社区用地系“集体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与上述权属地类一致。

三、《公告》公示的地类和补偿标准正确。由《公告》公示内容可见,被征收土地面积一栏,地类为“建设用地”,与宛政土〔1998〕154号批复的地类一致。《公告》适用的区片综合地价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此申请人原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本文件规定,适用标准正确。

综上,《公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的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土地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街道XX社区。1998年11月25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宛城区XX镇物资贸易中心补办征(占)用土地手续的批复》(宛政土〔1998〕154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显示:XX村于1990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X组荒地23.81亩建设物资贸易中心,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清理检查各类违法用地、批地、管地工作的通知》(豫政〔1996〕61号)、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违法占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土〔1996〕239号)的有关规定,已接受处理。经研究,市政府同意XX村补办征用土地手续,作为XX物资贸易中心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实地核实土地数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好被占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1999年11月3日,XX物资贸易中心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显示用地单位为XXXX村委,批准用地面积为23.81亩,备注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办占地手续”。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示范区2024-14项目征收图土地工作,拟征收涉及XX街道XX社区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向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上述规定及《公告》结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向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可知,若被征收人对该公告拟定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在期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多数人有意见的,征收机关可能根据听证会或听取意见情况,对《公告》内容进行修改。即《公告》本身系被申请人在拟征收土地时征求意见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确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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