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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44号

发布时间:2024-09-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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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4144

 

    人:X琴,女,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4005

      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1814

     李X生,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4017

     齐X胜,男,公民身份号码41XXXXXXXXXXXX4078

     被申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增伟,任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宛示范安告〔2024〕19号,以下简称《公告》)不服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7月9日补正后,本机关于7月16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告》。

申请人称:《公告》拟征收XX街道XX社区3.4689公顷土地,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XX家具城,涉及XX社区X组12.11亩、X组6.6亩、X组5.1亩,系集体建设用地,办有征用手续,划拨过。二是XX路农贸市场,涉及XX社区X组、X组。政府修建老XX路时,未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市政府下文,XX路建成后,两侧允许集体开发使用,1999年报经XX镇、宛城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了XX路农贸市场至今。公告中3.4689公顷土地项目为商业住宅和商铺,实属商业盈利性开发,不存在公益性因素,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农用地标准,村民认为不合理,有损群众利益。对办有征用手续、划拨过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规划区域集体建设用地答复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照国有土地直接评估,不能重复征用。XX社区第X、X、X、X组共有人口1820人,其中60岁以上353人,在校学生660人,慢性病经常吃药260人,残疾人25人。四个村民小组原人均土地1.5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陆续被国家建设征用,绝大部分被南阳XX学院征用。几个村民小组均无支柱产业,大多数村民平时靠打零工创收,近几年就业难度大。《公告》中拟征收的3.4689公顷土地,X组每人每年固定收入2000元,X组每人每年固定收入2200元,X组、X组每人每年固定收入6000余元,可以维持几个村民小组的基本生活。若被征用后,村民们的生活将严重下降,甚至部分农户存在致贫风险。村民们要求按照国务院590号令“拆一补一”的安置精神,给予村民们合理的商业面积安置,使村民们生活质量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发布的《公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为实施南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发布了案涉《公告》,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XX社区所属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为XX村委,属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社区居民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而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根据原南阳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显示,XX街道XX社区用地系“集体建设用地,补办用地手续”,与上述权属地类一致。

三、《公告》公示的地类和补偿标准正确。由《公告》公示内容可见,被征收土地面积一栏,地类为“建设用地”,与宛政土〔1998〕154号批复的地类一致。《公告》适用的区片综合地价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此申请人原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本文件规定,适用标准正确。

综上,《公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的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土地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街道XX社区。四申请人系XX社区居民。1998年11月25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宛城区XX镇物资贸易中心补办征(占)用土地手续的批复》(宛政土〔1998〕154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显示:XX村于1990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X组荒地23.81亩建设物资贸易中心,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清理检查各类违法用地、批地、管地工作的通知》(豫政〔1996〕61号)、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清查违法占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土〔1996〕239号)的有关规定,已接受处理。经研究,市政府同意XX村补办征用土地手续,作为XX物资贸易中心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实地核实土地数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好被占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1999年11月3日,XX物资贸易中心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显示用地单位为XX镇XX村委,批准用地面积为23.81亩,备注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办占地手续”。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示范区2024-14项目征收图土地工作,拟征收涉及XX街道XX社区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向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上述规定及《公告》结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向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可知,若被征收人对该公告拟定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在期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多数人有意见的,征收机关可能根据听证会或听取意见情况,对《公告》内容进行修改。即《公告》本身系被申请人在拟征收土地时征求意见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确定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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