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41号
申 请 人:秦 X,男,公民身份号码431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041号),于2024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其于 6月2日在超市购买的南阳市XX食品厂生产的无添加蔗糖XX冰豆糕存在虚假标注“无蔗糖”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20日收到,经核查后于7月11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实名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缺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