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40号
申 请 人:王X杰,男,公民身份号码1427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入住南阳XXXX酒店,案涉商家在美团平台宣称房间内有油烟机、书桌、座椅和一次性毛巾,实际情况是房间内没有,且在离店时停车费的收取也与案涉商家工作人员宣称的收费标准不一致,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7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店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举报人所述的房间为商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免费升级的房间,升级后的房间内未配备油烟机,原房间有油烟机。举报人所述停车场收费一事,据调查,停车场入口处有收费公示牌,上边公示有详细的收费标准。商家与举报人微信聊天所说的一小时一元系口误。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欺诈消费者一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此事项不予立案。”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08次,举报207次。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