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36号
申 请 人:叶X平,男,公民身份号码3506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8月19日补正后,本机关于8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在河南XXX药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X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植物精油防护贴,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虚假宣传“驱蚊”功效的行为,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8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等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建议向农业农村部门反映。上述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