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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35号

发布时间:2024-09-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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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35

 

    人:X,公民身份号码372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其在南阳市宛城区XXX医疗保健服务网店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老黑贴”网店购买的膏药是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劣药,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7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理由如下:1.案涉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有效期、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不良反应说明,外包装写有主治颈椎病、肩周炎···等医疗用语。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案涉产品应认定为劣药。3.申请人为了治疗自身疾病购买使用案涉产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向被申请人举报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起的举报单,于7月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登记注册时的经营场所因拆迁已不存在,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的经营活动情况,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于7月12日经审批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对举报的处理结果进行了告知,回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通过综合业务网查询,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67次,举报841次,且不包含其他诸如投诉举报信、市长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具备职业索赔人的特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南阳市宛城区XXX医疗保健服务网店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老黑贴”网店购买的膏药是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劣药,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于7月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被举报人登记注册时的经营场所因拆迁已不存在,无法联系被举报人。被申请人于7月12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并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7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因被举报人登记注册经营场所已拆迁不存在且无法联系被举报人,被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举报人并未在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无法进一步核查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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