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30号
申 请 人:吴 X,男,公民身份号码1302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南阳市高新区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办的拼多多店铺“XX文化农产品店”购买的樱桃醋存在外包装没有任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及没有有机标志虚假宣传有机食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于6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被举报产品自上架起共销售12瓶,销售数量较少,被举报对象已下架该产品停止销售,并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现已完成退款退货9瓶,剩余3瓶因购买人接到召回通知后未发起退款退货,对召回的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了销毁。该产品自上架销售至今,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造成伤害而引发投诉举报的事件,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因被举报对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查纠违法行为、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