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29号
申 请 人:孙X志,男,公民身份号码3717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5-3017号),于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在南阳市宛城区XXXX孕婴生活馆开设的抖音店铺“XXXX孕婴用品店”购买了XXX植物固体饮料,后朋友告知案涉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遂以邮寄投诉举报函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7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经审查后发现内容和证据材料均与5月30日收到的申请人对案涉商家的投诉举报函相同,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前期提起的举报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所以被申请人于7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及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