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25号
申 请 人:冯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邮寄的《履职申请书》所申请的事项进行履行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书并反馈给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收缴XX乡XX村村民李X献、李X川的报废、无牌、无手续的重型货车,查处二人驾驶重型货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该履职申请实质上是对李X献、李X川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的查处情况与举报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向申请人作出反馈,均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