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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25号

发布时间:2024-09-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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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政复〔2024125

 

申  请  人:冯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  江,任支队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邮寄的《履职申请书》所申请的事项进行履行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书并反馈给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收缴XX乡XX村村民李X献、李X川的报废、无牌、无手续的重型货车,查处二人驾驶重型货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该履职申请实质上是对李X献、李X川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的查处情况与举报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是否向申请人作出反馈,均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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