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22号
申 请 人:程X源,男,公民身份号码3706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追究被举报人销售给申请人的涉案产品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以此落实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以任何适当方式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立案与否的行政决定,据此被申请人违法。
三、申请人在邮寄提交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短信送达并附上凭证,被申请人清楚申请人有效送达方式。
四、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经核查后于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5月24日通过融合云信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二、经查询,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127次,举报141次,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进行了调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回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存在,其所作所为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核心价值观,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举报其于4月11日在南阳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的花卉营养液存在虚假宣传功效的行为。被申请人于5月8日签收后于5月1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经询问,被举报人称以前存在过销售时用词不当的行为,发现后已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5月24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