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21号
申 请 人:周X峰,男,公民身份号码350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合法行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南阳X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XX店存在购物纠纷,所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7月2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已明确无短信接收功能,被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通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告知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存在,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7月5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周X峰您好,我局于2024年7月3日收到您关于南阳X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XX店的投诉,经审查,我局决定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另经查询,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706次,举报541次,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X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XX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匣子”网店销售维生素B1片的页面存在虚假宣传及夸大功效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7月2日签收,7月5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