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15号
申 请 人:朱X浩,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庄工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 宇,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于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9日在南阳市官庄工区XXX百货行开办的淘宝平台“XX的小店”店铺购买了XXX云南本草百肤灵乳膏,收到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产品未备案、产品条形码无法识别的违法行为,遂于5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5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于6月1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找到被举报人登记住所或者名称字号牌匾,被申请人现场五次拨打被举报人登记时留存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无法通知被举报人到场配合检查,现场查询淘宝网店“XX的小店”未找到案涉产品在售,被申请人提请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查询被举报人的经营情况,反馈结果为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于6月20日将被举报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短信两种形式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