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13号
申 请 人:王X伟,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010
李X存,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029
李X磊,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216
张X丽,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523
岳X圣,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015
王X芹,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2047
地 址:西峡县五里桥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杨明雪,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且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申请人补偿安置职责以及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或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6名申请人系西峡县五里桥镇XX村XX组村民,于本村合法拥有土地。由《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10号)和《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7号)可知,申请人所在村组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应得到安置。现申请人的土地已被征占,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安置。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被征地人员的社保安置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职责,也未对此事进行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要求安置补偿的两宗土地情况。
1.2011年7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峡县2010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874号)批复同意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其中涉及申请人所在的五里桥镇XX村XX组土地0.6533公顷(9.7995亩)。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10号)涉及XX组的土地补偿费用44.0978万元。
2.2012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峡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616号)批文同意西峡县征收五里桥镇包括XX组集体耕地1公顷(15亩)。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于2012年9月1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第7号),该报告涉及XX组的土地补偿费用为67.5万元。上述两宗地的安置方案中均有货币安置和留地安置方案,货币安置是将土地补偿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留地安置为按照征收面积的10%的土地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地安置。
二、涉及上述两宗土地征收协议的签订。
1.2021年8月27日,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同XX组订立《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协议》及附加协议,实际征用XX组土地18亩,各项补偿标准为:征地补偿费每亩53000元,合计954000元;青苗费每亩1500元,合计270000元;附属物包干每亩26000元,合计468000元。
2.2021年10月16日,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同XX组订立《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协议》及附加协议,实际征用XX组土地5.68亩,各项补偿标准为:征地补偿费每亩53000元;青苗费每亩1500元;附属物包干每亩26000元。两份《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协议》共征收XX组土地23.68亩,未超出省政府批准的24.7995亩的标准。
三、社保安置情况。
根据省政府要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支付标准为2019年7月以前为6930元/亩,2019年7月以后上调为42800元/亩。西峡县结合本地情况,以留地安置代替社保安置,即按照征收面积的10%的土地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产业、用于失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进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用于村民宅基地等(详见西峡县人民政府〔2005〕19号常务会议记要)。XX组土地因多次被征收,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会议记要规定,为XX组预留约15亩的土地作为社保安置用地。2020年9月3日,西峡县人民政府〔2020〕23号文第十条规定:“已经确认预留地地块,且已报批但村组无力建设又长期找不到合作伙伴的,经村民(居民)代表大会、村两委(居两委)、镇政府(办事处)一致同意,可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1.交土地收储中心,按规划用途收储,待挂牌出让后,按照预留地政策净收益部分归村组所有。”依据该文件规定,2023年4月22日,经XX组群众代表会议表决、XX社区居委会、五里桥镇政府同意,XX组将位于步行街西侧靠南X营区间路北侧约3亩预留地交土地收储中心,待挂牌出让后以不低于80万元/亩的收益归XX组集体所有。2023年10月3日、2021年12月2日,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将XX组的两块土地挂牌出让(其中编号为TG2023-20号宗地5.6亩,编号为TG2021-59号宗地4.98亩),上述两块宗地内包含XX组预留地3.09亩。土地成交后,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将XX组预留地回购款2476143.28元(亩均801340元)汇入XX组账户,即使按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两次征用XX组土地23.68亩,每亩42800元社保安置费用计算,其总费用为1013504元,而自然资源局实际拨付的费用为 2476143.28元,已远远超过社保安置费补偿标准。
四、被申请人实际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偿申请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单号(EMS:1104081124548)查询显示,2023年11月17日11时41分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汪X代收,经核实,该工作人员并未收到该件,该件系邮政工作人员投递工作失误,导致被申请人未收到该邮件。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普通程序答复通知书》(宛政复〔2024〕第223号)后,本着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态度,由县自然资源局积极与申请人联系,说明未答复原因,并向申请人解释答复人已通过预留地补偿的方式补偿到位等问题,答复人履行了答复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7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峡县2010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申请人所在的五里桥镇XX村XX组土地0.6533公顷(9.7995亩)。2012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峡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征收五里桥镇包括XX组集体耕地1公顷(15亩),合计批准同意征收24.7995亩。2021年8月27日、10月16日,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同XX组分别订立两份《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协议》及附加协议,实际征用XX组土地18亩、5.68亩,合计23.68亩。
二、2023年4月22日,经XX组群众代表会议表决、XX营社区居委会、五里桥镇政府同意,XX组将位于步行街西侧靠南X营区间路北侧约3亩预留地交土地收储中心。2023年10月3日、2021年12月2日,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将位于XX组(步行街与X营区间路交叉口)的两块土地挂牌出让(其中编号为TG2023-20号宗地5.6亩,编号为TG2021-59号宗地4.98亩),上述两块宗地内包含XX组预留地3.09亩。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4日将XX组预留地回购款2476143.28元(亩均801340元)汇入XX组账户,作为征收社保安置费用。
三、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被征地人员的社保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确认申请人为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申请人失地人员社保安置,对上述请求给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11时41分代签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职责。案涉土地分别于2011年7月27日、2012年6月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峡县2010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874号)、《关于西峡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616号)批复同意征收,被申请人获批后,分别于2011年、2012年发布征收决定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上述征收方案中显示,对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法分别为货币安置和留地安置,将土地补偿费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按照征收面积10%的土地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地安置。案涉征收决定及征收方案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被申请人按照方案实施征收工作,并无不当。
案涉土地征收行为发生于2011、2012年,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明确纳入安置补偿体系,但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社保安置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三项,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案涉争议土地不属于城镇规划区内,被申请人根据征地方案,为被征地农民进行了留地安置,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征地方案,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案涉地块被征收农民进行社保安置的职责,对申请人的《履行被征地人员的社保安置职责申请书》是否作出回应,均不实质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预留地部分依法收储后,被申请人应当及时督促并负责将收益落实至被征地农民处,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