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09号
申 请 人:刘X田,男,公民身份号码372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XX(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活络油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6月7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最晚应在6月19日之前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截止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书面告知或电话告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被申请人于6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关于你实名投诉举报我辖区XX(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活络油一事的三封信件···我们已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并决定受理。后续调查处理情况会以书面形式再次告知于你。”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XX(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活络油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6月7日签收,6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