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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07号

发布时间:2024-08-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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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政复〔2024107

 

申  请  人:唐X国,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XXXXXXXX

被申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  勇,任区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5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511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邮寄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中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XXXX村委会在XXX组私搭乱建的污水管道限期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制一份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4日,卧龙区XXXX村委会书记高某数十人闯入申请人家中,将申请人家中人员控制,在申请人房后不到1米处挖沟埋污水管道,致使申请人房屋后承重墙裂口。该污水管道项目不符合城乡规划建设,是村委会私自建设,未经有建设资质的单位建设、未采用有资质的建材供应商供应材料、未经上级部门验收工程,工程质量极差,污水管道埋入地下后年久失修,已发生多处破损,每年夏季污水流出地表渗入申请人房屋,导致申请人房屋异味很重,卫生条件使人无法居住,该工程是村委会村支书为套取村集体财产吃回扣的豆腐渣工程,向被申请人申请对该管道责令限期拆除。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2月,申请人分别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向被申请人、XX镇政府邮寄信函等方式,要求解决其投诉的排污管道事宜。被申请人接报后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案并组织XX镇政府调查处理,调查后认为其投诉举报不实,于4月21日向其当面告知承办结果,认为案涉工程不属于私搭乱建及暴力执法活动,也不存在影响其房屋安全的情况,已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所举报的排污管道工程不存在违法及影响申请人生活的问题。申请人所举报的排污管道,系XX村村委积极响应XX镇政府号召,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卫生,解决XX路东边居民的生活及厕污水排放,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征求群众意见后所铺设,系村民自治行为。该排污管道深埋地下,水泥封固,不会对申请人生活产生影响,不属于申请人所举报的私搭乱建违法工程。

经审理查明:

一、2024年2月25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及XX镇人民政府邮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要求被申请人和XX镇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要求的法定职责,责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XXXX村委会在XXX组违法乱建的污水管道限期拆除。另,申请人2月21日已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渠道反映相关事项。

二、被申请人未对该申请作出书面回复。XX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4日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经调查后于4月15日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1.案涉排污管道工程是XX村村委为响应XX镇党委、政府号召,解决XX路东边居民生活及厕污水排放,经调查研究及征求群众意见后铺设,自X河岗自上而下穿庄而过后从唐某亮、苏某莲及申请人等户主房后经过。2.申请人反映的执法人员和XX村村委人员在铺设管道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执法情况。3.污水管道采取深埋地下、上面水泥封固的方式,不会对申请人的房屋产生影响。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由法院指定有关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确认排污管道工程与房子裂缝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若鉴定结果显示由排污管道引起,XX镇将积极协调对排污管道进行整改,依法恢复造成的损失。

三、另查明,申请人以XX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68),认为XX镇政府具有违建查处职责,应当依照相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将信访处理结果作为履职申请的处理结果送达申请人,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调查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案涉排污管道工程位于卧龙区XXXX村内,对其乡、村规划区内违建的查处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申请人作为县区一级人民政府,不具备对案涉排污管道工程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在《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中,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污水管道,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层级监督形成的职责属于内部监督管理行为,除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以外,通常并不直接为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书》是否作出回复、如何作出回复,均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第三项复议请求,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复议机关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要求复议机关向其提供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等,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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