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4〕103号
申 请 人:李X锋,男,公民身份号码37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反映其在上海XXX网络科技中心开办的淘宝平台“XXX科技企业店”店铺购买的三七陈皮片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经核查发现上海XXX网络科技中心登记机关为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XX区XXX路XXX号(单号)X层(集中登记地),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限,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6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鉴于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限,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举报线索、核查处理、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