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67号
申 请 人:曾X红,男,公民身份号码431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在南阳市宛城区XXX中药材批发经营部开设的拼多多“仲X堂”店铺购买了枸杞,收到货后发现案涉产品没有生产日期及商家虚假宣传“有机食品”的违法行为,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8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于9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办结反馈:“经核查,当事人明确提出拒绝调解,并出具情况说明,我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下《终止调解决定书》,建议投诉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
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在本案中,申请人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处理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