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65号
申 请 人:孟X亮,男,公民身份号码1201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程序违法为由,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在南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了香油,收到货后发现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且存在额外张贴生产日期及产品标签信息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遂于10月22日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签收,于11月4日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于11月6日通过微信通知申请人于11月8日参加现场调解。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11月4日以微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并于11月8日组织了调解,符合上述规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依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