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52号
申 请 人:张X余,男,公民身份号码4408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 磊,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在河南XXX药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XXX旗舰店”购买了XXX护眼贴,收到货后发现案涉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遂于10月4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退赔。被申请人于10月8日签收,经核查后于10月1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张X余你好:你对河南XXX药业有限公司的投诉,我局已联系被投诉人进行调解,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鉴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表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事实上已不具备组织双方调解的条件,因此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同时决定不予立案。感谢您对高新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