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49号
申 请 人:钟X康,男,公民身份号码4408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反映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鸭蛋存在对其质量等级作出“优质”虚假宣传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于6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5-3007号),告知其投诉受理决定,对相关事项核查后,于6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信件,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于6月2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了终止调解情况,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7日签收,于9月6日以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职责为由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亦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