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48号
申 请 人:杨X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皇甫光宇,任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9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被申请人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及不解决申请人房屋补偿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人民法院已审理判决,属于涉法涉诉问题,不再重叙。2.房屋强拆主体在法院判决中明确载明,3次强拆的主体均非被申请人。3.申请人反映的两项问题不属实,也不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管理范围。4.如确需建房,请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待相关手续完善后再进行。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被申请人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及不解决申请人房屋补偿问题,属于反映情况的申诉、信访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上级批转文件后作出的《答复书》,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