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46号
申 请 人:李X玉,女,公民身份号码3706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富峰,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反映南阳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XX官方旗舰店”网店销售泡脚包的页面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8月19日以短信的形式回复:“李X玉你好,我执法人员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街道办事处XXX社区XX路XX号XXXXX栋X单元XXX号的南阳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现场未找到该公司,通过经营场所及所留电话均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请其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