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44号
申 请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东,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下辖新店派出所民警在2024年7月28日处警中不及时制止毁损申请人车辆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民警在对申请人和李某的纠纷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李某持砖头对申请人车辆进行投掷,造成车辆玻璃、车身损害,民警遂即对其进行了制止。对申请人合法财产产生影响的是李某对申请人车辆进行破坏的行为,民警在处警过程中的履行职务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履职行为对申请人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