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43号
申 请 人:颜 X,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事项办结反馈,于2024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反映其在南阳市宛城区XX农副产品商贸部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宛城XX堂”网店购买菊花茶,发现其存在虚假宣传有机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该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6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于6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经核实,当事人南阳市宛城区XX农副产品商贸部(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分局已于2024年6月11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投诉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我要投诉”入口的“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投诉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在本案中,申请人购买商品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投诉调解情况的反馈是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