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不受〔2024〕41号
申 请 人:黄 X,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闫荣雪,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信》中关于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4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在南阳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平台“XX植保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啶虫脒,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以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其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6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信》告知申请人:“···二、对于你举报被举报方发布虚假宣传一事。经查证,国家农药信息官方网站‘中国农药信息网’啶虫脒,国家明确登记有甘蓝、甜瓜、烟草、西瓜、小麦、棉花、柑橘树、大葱、金银花等多种植物,以及白粉虱、蓟马、蚜虫等多种害虫并有相对应的用法用量。也明确标识啶虫脒具有此种功效。被举报方接到举报后及时对网上宣传产品的图片及描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便消除消费者对产品的误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并非不予立案决定的相对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2日